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如题所述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企业的固定资产实施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合计法加速折旧,肯定会对企业的所得税税额产生一定的影响,其经济意义和现实意义深远。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81号文件下发了《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通知“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这个通知的精神其实早在1993年7月1日执行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二条中就明文规定“可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3]只不过那个时代的条件不成熟,执行力度不大。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中又再次明文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合计法。”[4]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有的很快或特快,几个月就是一代新产品。所以,技术的进步导致固定资产提前结束使用寿命,不得不进行加速折旧。但在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中,其固定资产前期的折旧费用必定会高,导致生产成本增高或生产经营费用过大,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总额减少,作为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是采用递延法处理会计税前收益与税收收益的差异,还是采用永久性差异处理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差异,文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主张企业采用永久性差异法处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折旧方法模型

1、年限折旧法模型
例:某项固定资产,原始价值10万元,净残值1万元,其折旧总额为9万元,使用期5年,若年限折旧法:
年限折旧法 单位:万元 (表一)
年限 原值 (10-1)÷5×100%=18%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18% 1.8 1.8 8.2
[2 ]10 18% 1.8 3.6 6.4
[3] 10 18% 1.8 5.4 4.6
[4 ]10 18% 1.8 7.2 2.8
[5 ]10 18% 1.8 9 1

2、缩短年限法80%模型
缩短年限折旧法(仍依上例,使用期由5年缩短到4年,等于缩短年限到80%)
缩短年限法80% 单位:万元 (表二)
年限 原值 年折旧率(10-1)÷4×100%=25%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22.5% 2.25 2.25 7.75
[2 ]10 22.5% 2.25 4.5 5.5
[3 ]10 22.5% 2.25 6.75 3.25
[4 ]10 22.5% 2.25 9 1

3、缩短年限法60%模型
缩短年限折旧法(仍依上例,使用期由5年缩短到3年,等于缩短年限到60%)
缩短年限法60% 单位:万元 (表三)
年限 原值 年折旧率(10-1)÷3×100%=30%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30% 3 3 7
[2 ]10 30% 3 6 4
[3] 10 30% 3 9 1

4、缩短年限法40%模型
缩短年限折旧法(仍依上例,使用期由5年缩短到2年,等于缩短年限到40%)
缩短年限法40% 单位:万元 (表四)
年限 原值 年折旧率(10-1)÷2×100%=45%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45% 4.5 4.5 5.5
[2 ]10 45% 4.5 9 1

5、缩短年限法20%模型
缩短年限折旧法(仍依上例,使用期由5年缩短到1年,等于缩短年限到20%)
缩短年限法20% 单位:万元 (表五)
年限 原值 年折旧率(10-1)÷1×100%=90%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90% 9 9 1

假设,五年期不含折旧额税前企业会计年利润为100万元分析如下:
不同年限折旧法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比较分析表 单位:万元 (表六)
年份 企业会计税前利润(万元) 年限折旧法100% 缩短年限折旧法80% 缩短年限折旧法60% 缩短年限折旧法40% 缩短年限折旧法20%

5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4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差异 3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差异 2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差异 1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差异
[1]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3 97 -1.2 4.5 95.5 -2.7 9 91 -7.2
[2]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3 97 -1.2 4.5 95.5 -2.7 — 100 1.8
[3]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3 97 -1.2 — 100 1.8 — 100 1.8
[4 ]100 1.8 98.2 2.25 97.75 -0.45 — 100 1.8 — 100 1.8 — 100 1.8
[5] 100 1.8 98.2 — 100 1.8 — 100 1.8 — 100 1.8 — 100 1.8
小计 500 9 491 9 491 0 9 491 0 9 491 0 9 491 0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4年期年限折旧法前四年税前利润每年比5年期年限折旧法减少0.45万元,四年合计减少1.8万元,到最后一年,即第5年一次性又转回增加税前利润1.8万,5年之内相互抵销。

3年期年限折旧法,即缩短折旧期2年,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为60%,也就说,在国家税法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3年期年限折旧法与5年期年限折旧法相比,前三年税前利润每年减少1.2万元,三年合计减少了3.6万元,但在后两年当中每年又转回增加税前利润1.8万元,两年合计转来税前利润3.6万元,5年之内相互抵销。

2年期年限法,即缩短折旧3年,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为40%,也就说此缩短最低年限低于国家规定的60%,2年期年限折旧法与5年期年限折旧法相比,前两年税前利润减少了2.7万元,两年合计减少了5.4万元,但在后三年中每年又转回增加税前利润1.8万元,三年合计转回税前利润5.4万元。

1年期年限法,即缩短了折旧期4年,缩短最低折旧年限为20%,也就是说,此缩短年限最低比率极大地低于国家规定60%,1年期年限折旧法与5年期年限折旧法相比,第一年的税前利润就减少了7.2万元,但在后来的4年中每年又转回增加税前利润1.8万元,4年合计转回增加税前利润7.2万元,5年之内相互抵销。

6、双倍余额递减法模型
双倍余额递减法(仍依上例,使用期5年) 单位:万元 (表七)
年限 计提折旧依据 年折旧率=2÷5×100%=40%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10 40% 4 4 6
[2 ]6 40% 2.4 6.4 3.6
[3 ]3.6 40% 1.44 7.84 2.16
[4 ]—— —— 0.58 8.42 1.58
[5 ]—— —— 0.58 9 1

7、年数合计法模型
年数合计法(仍依上例,使用期5年) 单位:万元 (表八)
年限 计提折旧依据 年折旧率=N/1+2+3+4+5 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额 折余价值
[1 ]9 5/15 3 3 7
[[2] 9 4/15 2.4 5.4 4.6
[3 ]9 3/15 1.8 7.2 2.8
[4] 9 2/15 1.2 8.4 1.6
[5 ]9 1/15 0.6 9 1

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合计法与年限折旧法比较税前收益比较分析 单位:万元(表九)
年份 税前利润(万元) 年限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合计法
5年期年折旧额 税前利润 年折旧额 税前企业利润 差异 年折旧额 税前企业利润 差异
[1] 100 1.8 98.2 4 96 -2.2 3 97 -1.2
[2] 100 1.8 98.2 2.4 97.6 -0.6 2.4 97.6 -0.6
[3] 100 1.8 98.2 1.44 98.56 0.36 1.8 98.2 0
[4 ]100 1.8 98.2 0.58 99.42 1.22 1.2 98.8 0.6
[5 ]100 1.8 98.2 0.58 99.42 1.22 0.6 99.4 1.2
小计 500 9 491 9 491 0 9 491 0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税前利润与年限折旧法相比,前两年利润减少2.8万元,后三年又转来利润增加2.8万元,在5年之内正负相互抵销。
年数合计法税前利润与年限折旧法相比,前两年利润减少1.8万元,而第三年没有任何差异,但在后两年中又转来利润增加1.8万元,在5年之内正负相互抵销。

二、折旧方法不同对所得税额的影响

1、分析一:采取缩短年限80%对所得税的影响
从表六中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缩短年限到80%,即由5年期缩短至4年期,在4年中,每年的纳税收益就会减少0.45万元,如果按25%所得税税率计算,每年就少征收所得税0.1125万元(0.45×25%),4年间税务机关就要少征收所得税0.45万元(0.1125×4);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永久性差异法处理所得税,那么税务机关就要将少征收的所得税藏富于民0.45万元;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递延性差异法处理所得税,那么在第5年中,纳税收益又转回了1.8万元,即所得税的征收又增加了0.45万元(1.8×25%)。对于企业而言就没有实际意义,只不过是将前4年少征了的0.45万元所得税又在第5年中又征收回去了。

2、分析二:采用缩短年限60%对所得税的影响
从表六中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缩短到60%,即由5年期缩短至3年期,在3年中每年的纳税收益就会少1.2万元,如果按25%所得税税率计算,每年就少征收所得税0.3万元(1.2×25%),3年间税务机关就要少征收所得税0.9万元(0.3×3)。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永久性差异法处理少征收的所得税,那么国家就会藏富于民0.9万元。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递延性差异法处理所得税,那么在第4年、第5年两年中每年又会转回1.8万元,即所得税的征收又增加了0.9万元(1.8××25%×2)。对于企业而言就没有实际意义,只不过是将前3年少征了的0.9万元所得税又在第4年和第5年中又征收回去了。对于缩短年限40%或20%对税收的影响就不属于讨论范畴,因为国税发[2009]81号文件不允许低于缩短折旧年限60%。

3、分析三: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从表九中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在第1年中就会使纳税收益少2.2万元,在第2年中就会使纳税收益少0.6万元,使前2年的纳税收益少2.8万元(2.2+0.6),如果按25%所得税税率计算,2年间税务机关就会少征收所得税0.7万元(2.8×25%),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永久性差异法处理少征收的所得税,那么国家就会藏富于民0.7万元。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递延性差异法处理,那么在第3年又转回0.36万元,第4年、第5年两年中每年又转回1.22万元,3年间又转回2.8万元(0.36+1.22+1.22),即所得税的征收又增加了0.7万元(2.8×25%)。对于企业而言就没有实际意义,只不过是将前2年中少征收了的0.7万元所得税又在第3年、第4年、第5年中又征收回去了。

4、分析四:采用年数合计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从表九中可以看出,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年数合计法,在第1年就会使纳税收益少1.2万元,在第2年中就会使纳税收益少0.6万元,使前2年的纳税收益少1.8(1.2+1.6),如果按25%所得税税率计算,2年就税务机关就会少征收所得税0.45万元(1.8×25%),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永久性差异法处理少征收的所得税,那么国家就会藏富于民0.45万元。如果税务机关允许企业采用递延性差异法处理,那么在第4第中又转回了纳税收益0.6万元,在第5年中又转回了纳税收益1.2万元,两年间又转回1.8万元(0.6+1.2),即所得税的征收又增加了0.45万元(1.8×25%)。对于企业而言就没有实际意义,只不过是将前2年少征收了的0.45万元所得税又在第4年、第5年又征收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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