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的产品标签应该送给哪个部门审核?

如题所述

1. 产品标签上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条例规定,无需额外送审。
2. 包装设计与材质应遵循以下标准:GB 4806.6-2016、GB 4806.7-2016、GB 4806.8-2016、GB 9685-2016、GB 11676-2012、GBT 10004-2008、QBT 1014-2010。
3. 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工业级石蜡等材料,不得印刷油墨、颜料在接触食品面。
4. 包装不得过度,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5. 不得使用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6. 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7. 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
8. 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9. 不得使用绝对化等用语。
10. 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
11. 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
12. 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
13. 必须有配料清单。
14. 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
15. 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16. 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17. 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18. 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质量(品质)等级的)。
19. 必须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20.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伤害人身的,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1. 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
22. 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23.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等。
24. 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说明书,并标明原产地国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5. 自2015年7月28日后进口的食品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备注栏标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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