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如题所述

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关系回避的情形,具体指: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是弹性条款。在诉讼实务中,具体地解释为审判人员等与当事人是关系密切的同学、朋友,或存在直接的上下级或恋爱关系等。
三、行为回避的情形即诉讼中有下列行为时应当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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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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