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初和同事发生口角,后来他先动手打人,然后我还击,后来他跑回去取了一把菜刀,见他去拿菜刀拉架的同事不敢再拦截,劝我并把我推跑出去,我逃跑了一段距离后,他追赶上給了我三刀后又踹了我几脚,到医院检查,腰部砍伤缝合八针伤到腰骨但暂时并没伤到内脏,单位怕影响不好,想私了此事,现在家里也不知道此事,我应该怎么解决,是出院后协调还是住院期间协调,我应该怎么保护自己?
应该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伤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对于所发生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调取、固定犯罪证据,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再由检察院在审查后向法院起诉;
最后由法院在审理后,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伤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恶劣等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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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丁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丁某的岳父李某家与被害人李某某父亲家同在衡山县开云镇开发区菜市场经商。
2017年7月8日中午,李某家的狗咬伤李某某父亲的孙子,同年7月9日中午,李某某父亲家找李某家要疫苗费用,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当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以对方未赔偿费用为由,赶到李某家经营的摊位,将几箱鱼干打翻在地。李某之女责怪李某某,李某某就打李某之女。
丁某见状上前和李某之女一起与李某某发生扭打,在打斗过程中,丁某用玻璃茶杯、木凳殴打李某某,并用脚将李某某踹倒在地,造成李某某头颈部、胸部、右上臂等部位受伤。
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丁某于2017年7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因邻里间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发后,丁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在审理过程中,丁某与李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丁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后,丁某能出具认罪书,愿接受法律的处罚,说明丁某具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丁某的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及衡山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遂作出以上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邻里间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负刑事责任
应该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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