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关于强奸的刑事案件,受害方想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详细的可看下面,急急急~~

请问刑事诉讼法中‘那条法律’可作为支持受害方关于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规定呢?此事急希望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难,非常感谢!
本人是想问问哪条法律支持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关于精神赔偿本人知道那时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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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10-27
可以直接在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第3个回答  2010-10-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情理之中,可以理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文件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此批复,此案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