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密码会引起什么大问题吗?

我需要办理手机套餐变更,但没有学生证去营业厅无法办理,只好网上联系淘宝交易,看到很多人交易成功了!但对方需要手机密码 手机号码 和我的身份证号码 和我的名字。 我有些顾忌,手机密码可以设置成临时的,办好了我就改过来,办理需要一天的时间。 请问泄露这个信息会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吗?

不会有什么问题。有些扣费的业务是需要手机端确认的。对方没有您的手机没有用。至于身份证嘛!有可能会被用于注册一些网上的其他业务。不过这个也不用担心什么!因为单单有身份证号是没有什么多大的作用的。您也不用担心会付什么责任。毕竟身份证号这种东西还是很有规律的。要猜测也能猜出一大堆出来。真有什么事。那要有很多人背许多莫名的官司了。不过还是谨慎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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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30
最好不要 现在骗局太多了
第2个回答  2019-12-06
一般不会
最多卖给别人然后给你打骚扰电话
但是如果能搞到你本人的照片
本人的视频
身份证照片就能用你的名义去贷款了
银行会追着你还钱
第3个回答  2010-10-28
信息安全: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获罪
【修正条款】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修正前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解读】1、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个人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4、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5、修正条款罪名的成立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为“情节严重”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