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过户流程办理手续

如题所述

农村房屋过户需要的手续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农村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如下:
1.对房屋进行测量绘图,填写房屋产权过户申请表;
2.提交相关文件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核查核税缴税;
3.进行产权变更登记,领取过户回执。
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的资料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的资料如下:
1.若买方单身,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2.若买方已婚,需要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本、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
3.若买方离异,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房屋买卖交易的契税完税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如果购房者携带未成年人,需要携带孩子所在的户口本。
二、农村过户流程
1.当事人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
4.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
5.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
6.发证即可。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4.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5.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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