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票价计算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轮、客货轮承运的国内航线旅客、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均按本办法办理。第二条 客票票价的计算
  一、运价里程:
  运价的起码计费里程为10公里(海里)。不足10公里(海里)的尾数,按10公里(海里)进整。
  二、航线基价的计算:
  航线基价分别按《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票基价表》
(表一)中规定的各航区(或航段)的基价和航线里程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沿海、黑龙江水系和长江干线100及100公里以内航线:
  航线基价=航行基价×运价里程+停泊基价
  (二)长江干线100公里以上500公里以内的航线: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n-1)
  航线基价=----------------------
            0.95-1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n
       ×不足100公里的里程尾数+停泊基价
其中n为满100公里的区段数。
  超过500公里的航线: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5-1)
  航线基价=----------------------
           0.95-1
       +第一个100公里航行基价×0.954
       ×500公里以远部分的里程+停泊基价
  长江跨区段航线的航线基价按各区段航行基价和一个停泊基价相加计算。
  航线基价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进整。
  三、旅客保险费按票价的百分之三计算。
  四、原国家物价局(1992)价工字474号《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及交通运输目录(1992年本)》规定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客运运价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21号文规定企业可在规定客运基准运价上下5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五、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4]21号文的规定,旅客港务费按出口旅客每人1元征收,包含在客票中,不另立票据。但芜湖至二坝的轮渡不征收旅客港务费。非交通部直属企业船舶承运的旅客,其港务费应包含在该船公司客票票价中,其解缴办法由各港务局与各船公司协商确定。
  六、等级票价的计算:
  散席票价=航线基价×(1+3%)×(1+指导价浮动幅度)
       ×(1+9%)+1元
  等级舱位票价=航线基价×级差系数×(1+3%)
         ×(1+指导价浮动幅度)×(1+9%)+1元
  (公式中的3%为保险费,9%为客运附加费,1元为旅客港务费)。
  七、滚装船舶、全空调船舶等新型船舶的票价水平应高于一般客货班轮,由各企业按照保本、有还贷能力的原则拟定票价,由交通部审批后公布实行。高速客船由企业自行定价,报交通部备案。
  八、半票票价分别按各等级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长江外籍旅客票价按各等级票价加百分之五十计算。
  学生探亲购买各航线最低等级票的,按票价50%计算,其他等级不予优惠。
  九、各种票价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的尾数进整到元。
  每张票价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第四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算:
  行李分为三类:
  一类是指旅客托运的自用衣服、被褥、书籍和旅行生活用品等在50千克以内的行李和持有户口迁移证明,每人200千克(按迁移证明上登记的人数计算)以内的搬家物品的运价。
  二类是指旅客托运的重量超过上述一类运价规定重量部分的行李和搬家物品,以及起讫地与旅客本人所持船票的起讫地不一致的行李的运价。
  三类是指旅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部分以及活动物的运价。
  包裹运价是指未(不)凭客票托运的物品和车辆(活动物除外)的运价。
  每100千克一类行李运价为同航线散席中准票价的50%;每100千克二类行李运价为同航线散席中准票价的100%;每100千克三类行李运价为同航线散席中准票价的200%。
  每100千克包裹运价为同航线散席中准票价的100%。
  行李、包裹运价不实行浮动价。
  行李、包裹的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的尾数按1千克进整。
  每票行李、包裹运费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1元进整。每张单据的行李、包裹运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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