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有哪些方式和含义

如题所述

外商直接投资主要为三种形式
1.中外合资企业。三资企业的最主要形式。
(1)概念: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点:股权式合资。共同投资(外方不少于25%),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有限责任,独立自主,独立法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概念:中外合作双方,以其各国法人身份共同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合作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的契约式经济合作组织。
(2)特点:契约式。一般外方投资设备、技术、资金,中方土地场地劳动力。各方投资不作股本,合同规定投资条件,盈利分配按合同办事。灵活性大,可设立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只是订有合同的合同项目,收益分配也表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3)三种形式:合作开发(开发资源,资金与费用外国负担,如有商业价值再签合同,若无商业价值,我方不负补偿责任,如山西平朔露天煤矿);合作生产(生产制造业,规定双方内容、权利义务,产品销售);合作经营(服务性行业)。
3.单独外资企业
(1)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司单独在国外投资设立企业,企业归该国该公司独自所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收国外企业到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举办独资企业,取得很大成绩。
(2)特点:明确投资范围,严格规定投资方向,在中国法律保护和约束下享有更充分的自主权,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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