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人权是现代法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如题所述

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和法治文明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人权是和人须电不可分离的东西,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人权对人的价值表现为:
(1)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人权的本质属性首先表现为利益,无论利益的表现形态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它是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并且是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人权所体现的利益有着两方面的道德要求,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人权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原因就在于人权所要求的利益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所以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在于它使利益关系道德化。人权的无害性是相关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一种利益如果是有害于人的,那么它不表现为人权,而表现为特权。特权不具有普遍性的要求,人权却是人对于利益的普遍性要求。
(2)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人权的“无害于人”的道德要求,换言为“善待于人”的道德要求,善待者的主体首先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能否善待于人是人权有无的道德标准。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作,性质受人权所判断,便可避免恶政。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在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人权对于人的价值表现为以人权制约国家,使国家善待它的公民。
(3)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社会状态以安全和平为显著标志。人权的政治表现为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在有序的社会中才有安全与和平可言,无序的和失序的社会带给人的只是恐怖和暴力。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平等待人。通过平等原则所要铲除的是观念上和制度上对人实行差别或歧视的土壤,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另一重要条件是对个性的充分尊重,即对个人自由的崇尚和鼓励。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社会和谐,当每个人的自由都成为社会其他人自由的充分条件的时候,社会就能达到高度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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