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教师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如题所述

公办教师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教师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不能承包农村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二)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养子女;
(三)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服刑以及刑满释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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