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证在福州的疾控中心办理,携带本人身份证至办证窗口预约和登记,之后到内科(皮肤科)、肛采、胸透、采血,检查完后交回表格。
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主要筛查以下疾病: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甲肝、戊肝、活动期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若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上述五类工作,以免造成疾病传播,危害群众健康。治愈后再次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三、若各项检查均合格,体检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后即可领证(节假日顺延)。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彩色近期(建议一年内)一寸照片2张。
办理流程:
1、领取体检表并按照说明填写本人基本信息(一楼大厅咨询台);
2、持填好的体检表到收费处缴费(一楼大厅收费窗口);
3、交费后到二楼办证大厅受理窗口办理资料受理;
4、持受理后的体检表到登记、发管窗口登记(二楼大厅);
5、持体检表到肠检室做肠道带菌检查(二楼大厅);
6、持体检表到抽血室抽血做肝功能检查(二楼大厅);
7、持体检表到内科查体(二楼大厅);
8、持体检表到胸透室检查(二楼大厅);
9、体检完毕将体检表交收表处(二楼办证大厅);
10、体检合格者5个工作日后凭“领证卡”到二楼办证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健康合格证。
注意1:在领取“健康凭证后必须于体检当日参加健康知识培训指南,培训合格,方可凭“”健康凭证”领取健康合格证
注意2:各项检查须本人完成,不得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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