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买房行为算“跳单”呢?

近日,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文书公开。法院认定谢娜张杰购房不存在跳单,中介公司败诉

作为多年的房产中介,也算是有碰到过一些“跳单”的人,我今天就来告诉大家什么样的买房行为算“跳单”。

先来说说近期热搜上的”张杰谢娜购房“事件。这个事件吸引了大家的目光,但后来经过法院判定,并不构成”跳单”行为。接下来我为大家讲解下原因。

我们先来看下《民法典》定义的“跳单”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现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对“跳单”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报酬支付及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作如下梳理。

注意,这里的“直接订立合同”,指的是双方直接交易,而没有通过任何一家中介。现实中,卖房人通常都会把自己的房子委托给多家中介挂牌出售,如果买家通过另一家中介费更低,服务更好的中介来促成交易,则不构成“跳单”。所以在”张杰谢娜购房“事件中,无法确认雅銮公司与谢娜之间仅凭带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更无法确认谢娜事先或事后知晓会承担带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后果,所以谢娜与思和中心之间没有“跳单”共谋的行为。

所以从《民法典》的条文规定即可得出“跳单”的以下三个构成要素:①接受中介人的服务②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③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其中第③点也是“跳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方式,我将以具体案例为大家讲解。

一、委托人直接与合同相对人签约

举个身边的真实案例,中介小张接到一位委托人的电话,委托人想要找一套适合自己的公寓,于是小张为委托人找到了一套满意的公寓,委托人看了房后表示满意,于是开始了与合同相对人的沟通。由于合同相对人没有直接联系方式,小张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小张发现合同相对人并不是很配合,经常拖延时间。由于小张需要不断地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导致他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最后,委托人在私底下绕过中介跳单,直接与合同相对人签约,让小张感到十分失望。最终,小张只能默默地承受这个损失

二、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人签约

之前正好看到同行圈里有说这个事情,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潘先生因为需要额外支付贷款公司服务费而与中介公司产生纠纷,之后潘先生另行通过其他中介人完成了交易。最终法院审查发现,潘先生另行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先前的合同高度一致,后来就认定潘先生在原中介人居间成功的情况下“跳单”交易,构成违约。

三、委托人通过亲朋好友等利害关系人与合同相对人签约

网上正好看过这个报道,周先生与中介公司签署了一份确认书,同意该中介公司作为其购买某房产的独家居间人。确认书中规定,甲方包括甲方本人或甲方的代理人、亲属、雇主等关联人。尽管周先生在中介公司完成带看,但他的母亲在其他中介的居间下完成了交易。由于此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跳单”违约,周先生被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我介绍的“跳单”的三种情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跳单”行为是违法的,千万不要因为贪小利而忘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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