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在总结了建国以来对于军人伤残特殊性、评定等级没有全军统一标准,而且原评定的四等六级制与国际不接轨等原因的基础上,在2004年由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开始实施标准条款化的十级制评定标准。
经过七年的试行和实践,民政部在2011年颁布了修订后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网页链接(文字太多,只有请提问者自己查询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全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十个等级、各等级分别相应的50到80个左右详尽评定条款;第二部分是附件: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其中第二部分附件中,对于评定等级中的医学术语部分(如医疗依赖分级、护理依赖分级、智能减退分级、癫痫分级、颜面毁容分级、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关节功能分级、吞咽障碍分级、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肝功能损害分级、排尿障碍分级、生殖功能损害分级、肛门失禁分级、心功能分级、高血压分级、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呼吸困难分级、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评定听力障碍残情方法、面神经损伤的评定)共23个方面的评定方法作了详尽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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