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有哪些?

如题所述

依据《深圳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经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达到相应层级水平,且符合下列人才认定标准之一者,可经单位提出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申请,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具体的相关人才分类情况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1、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2、近5年内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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