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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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4

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随着2017年底发改委取消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2018年住建部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来,招标代理市场逐步放开。

而在招标代理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尽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了《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等文件,却也出现了代理机构良莠不齐、恶意竞争以及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围标串标等问题。尤其在以机构为重点监管对象的背景下,从业人员的流动也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此次湖南由省发改委联合住建、交通、水利共同出台出台试行办法,便旨在联合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双重监管和联合惩处。具体而言,试行办法共计6章31条,主要呈现出信息监管、过程监管、信用监管这三大亮点。

1、信息监管: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

试行办法首先以信息监管为中心,明确将开发建设“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实施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的事前登记、事中抽查、事后监管。

信息监管以有效的信息为基础。在第三章“信息登记和核查”中,试行办法一方面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上传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奖惩情况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以实现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信息登记、查询和公示;另一方面为确保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试行办法还要求省发改委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为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全过程信息披露机制,试行办法明确信息管理系统将与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并实时共享各类信息。通过多平台比对,虚假信息将更加无处遁形。

2、过程监管:招标、投标、开标、定标全过程监管

在信息监管的基础上,试行办法为实现覆盖招标文件编制、投标、开标、定标全过程的监管,一方面建立起了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另一方面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个环节明确了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在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中,试行办法根据招标代理活动中违规情节轻重,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分为13种一般不良行为和16种严重不良行为。

在不良行为中,试行办法针对部分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在严重不良行为中,试行办法针对违背市场竞争基本准则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尤其针对允许并协助合谋投标者组建围标联盟、协助腐败投标者获知投标信息等纵向合谋行为,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试行办法还要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这也是对于项目负责人制的落实。

通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统一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试行办法从人员和机构两个维度加大了对于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有力堵住单维监督、多头管理的政出多门漏洞。

3、信用监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在第五章“信用惩戒”中,试行办法要求将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结论记入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分别为1年和2年;并将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的纳入失信行为,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发布。

依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将限制失信行为当事人的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代理活动:项目发起方委托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这将缩小失信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空间,也会给失信从业人员的职业前景蒙上阴影。

另外依据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数据库。可以期待,随着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将发挥更大的导向作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发挥更大的激励与管制作用。

同样在第五章“信用惩戒”中,试行办法还规定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行业实际,对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行业和领域的信用评价体系。这一方面将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全覆盖,另一方面也将缓解信用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现象。

不难想象,试行办法的落实将有效缓解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准入零门槛滋生的系列问题。未来,还需出台更多的市场化配套措施,真正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招标代理行业存在的重法规轻标准、重程序轻质量、重资质轻品牌弊病,引导招标代理服务向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