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发包方及如何发包?

如题所述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发包方的确定有三种情况: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指属于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这是因为考虑到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工作,需要由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发包土地的职能。因此,如果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组织不健全,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
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由村民组成的组织,它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该土地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也是根据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确定的。目前,有的小组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难以完成土地的发包工作,需要由一定自治权的村民小组来行使发包土地的职能。因此,如果有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发包。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这里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指的是前面提到的“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一般原则,应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许多小组由于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并且村民小组也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经常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虽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并不能因此改变所有权关系的范围。如不能将各村民小组的土地混在一起发包,也不能将各村民小组的土作为村里的土地发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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