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公司方面不配合工作交接的,责任谁承担?

提前30日申请了,公司一直不批准,也不安排工作交接,到了30日必须走了,下一份工作在等着,导致的工作交接未完成,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款维护劳动者权益?求告知相关条款,翻遍了劳动合同法都没找到这一条,只是说劳动者有义务进行交接。
求大神告诉相关法律条款,如什么法,第几条第几款?

需要承担由此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责任,
建议搜集单位存在侵犯你合法用工权益的行为,可以立即要求解除合同.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追问

我需要知道是哪条法律,话是这么说,根本找不到法律条款进行支持,每个法律都规定员工不交接要承担后果,可是公司拒不安排交接呢?求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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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23
你的情况属于特殊情况,不过也是经常遇到的。你只要保证两点,即使单位不同意也可以离职:1.将你的辞职申请提前30天书面交到单位相关人员手中,用以证明你已经提前30天申请;2.有清晰工作交接单,证明你已交接过工作。追问

问题在于,有法律条款规定劳动者没有交接工作造成的损失必须负责,碰到无耻的公司会反过来咬劳动者一口,但是没有法律保护劳动者的这一特殊情况啊...

追答

这个是没有条款的,一般的劳动仲裁处理该问题时,都会参照上述两种条件,看员工离职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