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主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所有权的规定

明朝从保护君主专制所赖以发展的经济基础出发,保护官僚、贵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从宋元以来,土地国有制打破,土地自由买卖,也不再实行均田制,所以明律废除了唐律以来的“占田过限”的条款。这是封建社会后期地主经济发展的结果,但也致使明代的土地兼并更加严重。目洪武至孝宗一百四十年间,自耕农士地亩数减少一半。

明初,通过核实田亩编造“黄册”和“鱼鳞册”,确认了各种形式的上地所有权。明律禁止盗种、强种土地,以此保护土地的所有权。不论官田还是民田,都在保护范围之内。“凡盗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答三十,每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又各加二等。花利归官、主”。另外,明律规定,盗卖、换易、冒认及侵犯他人田宅者,分别答五十至徒二年。为保护土地、房屋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双方的权利,又规定,典卖四宅应税契,不税契者,分别笞杖,罚没一半价钱人官。

明律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比唐律明显要宽得多。

(二)婚姻家庭制度

明律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基本沿袭唐宋旧律。如父母的婚姻决定权,婚姻缔结的要件,离婚条件的“七出”等。但明律所确认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基于时代的演进而有所发展。

其一,定婚时,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要明确告知,然后再立婚书,依礼聘嫁。

第二,府州县长官不得于任内娶所辖地区民女为妻、妾。

第三,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否则治罪。

第四,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如强夺、奸占、或卖与他人为妻均处重刑。

明律在继承方面强调嫡长子继承制,立嫡违法者,杖八十。对财产的继承,不论嫡庶,诸子平分。只有对户绝财产,才由所生亲女承受。寡妻无子守志者,继承属于亡夫份额。明继承法较前朝详密,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财产关系上的复杂性。

四、明朝主要的经济法律规范有哪些?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安生养息”,恢复和发展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措施,如严禁略卖良民为奴,解放劳动力;招诱流亡,移民开荒;兴修水利,疏通河道;实行屯田;开发边疆等等,由于得到法律的强制保证,这些措施推行得比较顺利,封建经济也因此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与此相应,明代的商品经济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许多相关立法,以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富有特色的如下:

(一)工商禁榷制度

明朝继承前代传统,对盐、茶采取买卖控制原则,《大明律》中规定有明确的《盐法》、《茶法》。

盐法的基本内容是:国家统销,须专卖许可贩售,严禁私盐,不但禁私煎(制)、私贩,买者亦有罪,罪止杖一百。特别注意惩办监临官吏等参与破坏盐法的行为。

明中叶后制定的禁私茶的条例、比照私盐条例处理。

(二)金融税收制度

明律中专列有“钱法”和“钞法”,以保证货币正常流通。

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税,并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明律中还对外贸往来的税收有明确的“十税一”的规定,这表明了维护国家税主权的严正立场。

此外,明律对借贷、买卖及市场管理都有具体规定,并且大体内容与唐律基本相同。

明朝的经济立法,反映了统治者力图运用法律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意愿,这对于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明初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中央集权制度造就雄厚的物质基础,具体表现为削弱和打击足以构成地方割据势力的经济力量,同时也贯彻了传统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不可能形成举足轻重的社会政治力量。在明朝的经济立法中,还经常以刑罚的手段处理违反经济法规的行为,这也反映了中国封建专制时代的法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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