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如题所述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管理内容。首先,第十条强调了客运和货运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配备道路运输证。客运经营者需持续提供服务,不得随意暂停或转让班线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跨城区经营需获得相应许可。



第十一章提到,运管机构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标决定客运经营许可,确保服务质量。偏远地区客运线路可通过合并招标运营,乡村客运需满足安全通行条件并经许可。在审批客运班线时,需考虑便捷性、经济性、安全性和乘客便利等因素。山区公路夜间通行条件不佳的路段,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准入条件,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资格、安全管理制度等,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至8年。申请需向县级或市级运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审批期限为15日。



第十四条规定了出租汽车客运的申请流程,运管机构颁发许可证并配发相关证件。运管机构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强调合法性和公众利益。



经营者需按照规定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变更线路或超载,货运经营者需遵守货物运输法规。第十七条要求运输车辆配备符合标准的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运管机构有权检查。



危险货物运输需为旅客和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投保的将受到查处。运管机构与交通管理部门间需定期通报相关信息。



危险货物运输人员需经过专业考核并取得资格证,运输过程需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标准。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运输安全和公众利益。



扩展资料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经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8条,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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