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交罚款的食药部门可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案例
2018年3月,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一家名为“美味香食品经营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有规格5升的“滴滴香菜籽油”40桶,规格为5公斤/袋的“五香牌大米”45袋,共计货值金额3600余元。
经查,该店负责人王某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经营的5公斤/袋规格的大米为王某从网上购买25公斤/袋规格的大米(共购买10袋)及小规格包装袋,后自行分装所得。
王某在小包装袋上标注“五香牌大米”的名称、5公斤/袋的规格以及生产日期等事项,但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此外,王某购进 “滴滴香菜籽油”50桶,采取“买二送一”(购买两桶菜籽油送一袋大米)的方式售出菜籽油10桶、赠送大米5袋。
因王某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等,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其库存的40桶菜籽油和45袋大米,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