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已认证的专票要怎样红冲

对方已认证的专票要怎样红冲

对方已认证的专票要红冲的具体方式如下:
1、电脑连接税控盘,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
2、购买方进入发票管理页面,选择红字信息表,点击红字信息表填开;
3、在弹出窗口选择购买方申请,发票信息选择已抵扣,点击下一步,填开红字信息表之后,点击上传;
4、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红字信息表同步至发票系统,销售方进入发票管理页面,选择红字信息表,点击红字信息表查询;
5、勾选已经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点击右侧的进入开具按钮,系统自动开具红字发票,点击开具即可。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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