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管因骚扰女下属被公司“炒鱿鱼”,他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怎么判的?

如题所述

“快开门”“你在家吗?你老公呢?”……这些言语来自一家公司的主管。此主管深夜敲女员工家门,因此事被公司“炒鱿鱼”,不料他不服,还将公司诉至法院。上海青浦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男主管深夜想进女员工家“坐坐”

38岁的老李是顺雷公司的仓储管理主管,小丽是老李手下的员工,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去年冬天深夜10点半,老李在楼下看到小丽家灯亮着,就去敲小丽家的门,想进屋坐坐。小丽坚决拒绝开门,小丽老公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警。为防止老李再次骚扰,小丽当晚只好在外住宿。

次日,小丽至公司控告老李性骚扰,称老李曾有拥抱等亲密举动,此前已有多次敲门行为,前一天深夜再次敲门实施骚扰,其精神压力很大,请求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老李进行严肃处理。顺雷公司知悉相关情况后,认为老李深夜骚扰女下属,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开除了老李。


老李不服顺雷公司的处理结果,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公司的决定,老李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青浦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怎么判的?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女同事之间的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保持礼貌、恰当的距离,同时需恪守道德底线。

老李深夜敲公司员工小丽家门,询问小丽老公是否在家,在小丽不开门,亦不接听微信电话的情况下,又多次要求小丽开门,小丽没有开门及接听语音电话后,老李又敲了两下门才走开,但走后仍发微信给小丽继续要求其开门。

老李解释为只是想询问小丽是否愿意搬到新仓库工作不合常理亦与小丽及其老公当晚即报警、顺雷公司与小丽进行的电话及当面沟通内容不符,故对老李的主张不予采纳,老李的行为对小丽及顺雷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顺雷公司与老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老李要求顺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所谓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

职场性骚扰已经成为困扰女性就业的重要社会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民法典》第1010条将性骚扰界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除行为人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害外,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合理的预防义务、及时受理、调查等救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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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11
法院认为公司的做法非常合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因为这属于职场的性骚扰,而且对女性的困扰很大,已经成为了非常重要的相关社会问题。
第2个回答  2022-03-11
法院对此的判决是支持公司的决定,认为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及到了性骚扰,要求男子需要对女下属进行道歉,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第3个回答  2022-03-11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条例,公司并没有任何的不当行为。
第4个回答  2022-03-15
“快开门”“你在家吗?你老公呢?”……这些言语来自一家公司的主管。此主管深夜敲女员工家门,因此事被公司“炒鱿鱼”,不料他不服,还将公司诉至法院。上海青浦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男主管深夜想进女员工家“坐坐”
38岁的老李是顺雷公司的仓储管理主管,小丽是老李手下的员工,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去年冬天深夜10点半,老李在楼下看到小丽家灯亮着,就去敲小丽家的门,想进屋坐坐。小丽坚决拒绝开门,小丽老公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警。为防止老李再次骚扰,小丽当晚只好在外住宿。

次日,小丽至公司控告老李性骚扰,称老李曾有拥抱等亲密举动,此前已有多次敲门行为,前一天深夜再次敲门实施骚扰,其精神压力很大,请求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老李进行严肃处理。顺雷公司知悉相关情况后,认为老李深夜骚扰女下属,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开除了老李。

老李不服顺雷公司的处理结果,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公司的决定,老李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青浦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怎么判的?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女同事之间的交往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保持礼貌、恰当的距离,同时需恪守道德底线。

老李深夜敲公司员工小丽家门,询问小丽老公是否在家,在小丽不开门,亦不接听微信电话的情况下,又多次要求小丽开门,小丽没有开门及接听语音电话后,老李又敲了两下门才走开,但走后仍发微信给小丽继续要求其开门。

老李解释为只是想询问小丽是否愿意搬到新仓库工作不合常理亦与小丽及其老公当晚即报警、顺雷公司与小丽进行的电话及当面沟通内容不符,故对老李的主张不予采纳,老李的行为对小丽及顺雷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顺雷公司与老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老李要求顺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所谓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

职场性骚扰已经成为困扰女性就业的重要社会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民法典》第1010条将性骚扰界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除行为人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害外,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合理的预防义务、及时受理、调查等救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