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一种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以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给付为目的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既包含财产性债权债务关系也包含身份隶属关系。在现行法律制度、审判实践及劳动法理论中,确定有无身份隶属关系的标准通常可概括为“控制论”或“组织论”。前者是指受聘人是否必须服从聘用人并遵守聘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后者是指受聘人个人的工作是否是聘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于律师事务所,其人事和组织关系归属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负责对律师进行政治思想、工作纪律、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并根据律师的工作业绩对律师进行考核、奖罚、发放福利和待遇,律师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各项制度、服从并执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事务所根据政策规定为律师办理并代为缴纳养老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同时,律师个人的工作也是律师事务所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并履行聘用合同的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劳动关系。
当需要请律师帮助解决问题时,应该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本人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本人和本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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