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7-25
在台湾民法规定,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养子女属之。第二顺位为「父母」,第三顺位为「兄弟姊妹」、第四顺位为「祖父母」。有先顺位的继承人存在时,后顺位之人自无继承权。 而配偶则一定有继承权,所差别者,为与不同顺位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其得继承遗产之比例(即所谓的应继分)会有不同。他的配偶是第1顺位,3哥是第3顺位。应继分的比例,依民法第1144条之规定为: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时,按人数平均继承遗产。配偶与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继承时,配偶得2分之1,另外的2分之1,则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但是现在却说我奶奶当时没有跟她四哥公证兄妹关系,所以没有继承权。他们这样做对吗?~当然是对的!否则为何要公证呢?因为这样才有法律依据。否则一大堆人跑出来都说是他的继承人,你说该怎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