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农村建房审批条件,村委会故意刁难不申报,怎么办?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一个亲戚,嫁本村,1998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至今尚未再婚。根据台州市椒江区有关政策规定:“离婚满8年未再婚的,可单独立户,可享受与其他村民建房同等待遇......”。她申请建房一直被村委会压着不申报。到国土部门反映,答复是村委会不申报他们无法干涉;到当地政府反映,说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也没有办法。难道村委会真的是天高皇帝远,无法无天也没人管了吗?百姓的合法权益爱侵犯也没有一级任何组织可管的吗?她是否可以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也没有办法。”这句话是不成立的,地方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负有监督、指导的责任;而申报宅基地的工作,是村委会在协助地方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这根本不是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地方政府推卸责任,十分可恶,可以据此向县区党委或政府,或县区纪委反映情况。

法条链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