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的同栋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有证据证明田某开办茶馆...

蒋某的同栋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有证据证明田某开办茶馆影响其房屋质量和生活价值,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蒋某请求?2、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蒋某是否有权提起诉讼?3、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对哪些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问题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法院应当支持蒋某请求,要求田某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问题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综上: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损毁房屋主体结构侵害蒋某合法权益,蒋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三:

人数认定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合以上,建筑物内的区分所有权是全体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其所有人为多个人,甚至上百人,由于人数多,就会产生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好了说,相邻关系友好协商,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往坏了说,邻居为恶后果可能比社会暴力犯罪造成的影响更加深远,案例不胜枚举。所以,我们作为社会的成员,正确正当地行使区分建筑物成员权利的时候,和谐和睦相处是与人为善,与自己也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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