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注册旅行社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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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章中有关内容,以供参考: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 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旅行社章程;
  (四)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 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经营场所证明;
  (七)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 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
  (二) 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 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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