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死刑犯不立即执行

如题所述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于案情复杂,案件侦查要求较高,而且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花费时间较长。通常来说,现在我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子,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省份的法院,对其判决的时间上也有差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四十八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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