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入境条例11条拒绝入境

如题所述

根据 《入境条例 》第 11 条 ,入境事务处处可用一般酌情权,去批准任何非中国籍人士入境和附加任何逗留条件。处长根据内部政策指引去进行审批,而这些内部指引毋须透过立法而可不时修订。这些内部政策指引纯粹作指引用途,在特殊个案中可能会不适用。法例规定处长在行使酌情权时,须考虑每个个案之不同情况。如处长基于阁下的申请与其指引内容有冲突而加以拒绝,但阁下认为其拒绝不合情理,便应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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