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安泰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凯旋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双方约定,凯旋公司应于2013年10月31日付款。2013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安泰公司将应收凯旋公司的货款以不附追索权的方式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250元。安泰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成本为13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安泰公司承担。安泰公司实际收到凯旋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351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安泰公司出售该应收账款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为( )元。
A、52650 B、64350 C、74750 D、87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