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一般程序为: (1)提出议案。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有: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
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以上联名。 (2)决定提请审议。 (3)听取提案者代表说明情况。 (4)初审。先分组审议,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总审议。 (5)复审。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回报,并再次讨论议案。 (6)付之表决。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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