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职务侵占罪没有分到钱的一方会被判刑吗?

如题所述

以下答复由闫建业律师(大连)提供:
●对咨询问题的答复:
合谋职务侵占涉及到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依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但并不是说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一定会分出主次,如果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那么都是主犯。在职务侵占既遂后,没有分得赃款、脏物,对是否成立犯罪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的认定不产生影响,对其产生影响的是在实施职务侵占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合谋职务侵占,构成犯罪的,即使事后没有分得赃款,仍然会被判决认定为犯职务侵占罪。至于最终判处的刑罚,要结合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全案情况做出判决。
● 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和法定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
许某是百色市万隆能源有限公司下属隆林各族自治县板坝百隆大型煤场的管理员,梁某是板坝永发上煤场合伙人之一。2009年3月12日,许某经过与梁某合谋后,于当日20时在利用许某在板坝百隆大型煤场当班期间,两人雇请三辆途经的货车将百隆大型煤场的230.58吨混合煤(价值人民币64562元)偷运到梁某经营的永发上煤场存放待售,以期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许某逮捕,并将依法扣押被盗煤发还给失主。2009年4月1日,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于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许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闫建业律师(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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