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简称中国农技协),英文译名为China Rural Special Techniq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RS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全国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科普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科普事业,推进农村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和动员各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及科研教育机构、科技企业、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民主办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广泛开展农村科普活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为会员和农民依靠科技致富做好服务,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农村管理和稳定中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丰宝恒大厦4047室。邮政编码 100029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普及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村实用技术,引导会员和农民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致富的新型农民,营造讲文明、讲诚信、讲道德的良好氛围。
(三)推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农技协以及会员之间的科技合作,组织专家对农技协的技术指导,增进会员、农技协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开展社会化服务,举办各类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展览和营销活动。
(五)指导基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建设。开展工作交流、理论研讨、表彰奖励工作,推动各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民主管理、规范行为提高自律性。
(六)发展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有关团体的友好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籍和资料,建设相关网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的宣传和科技信息的交流。
(八)兴办符合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九)开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
(十)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可被接纳为本会会员;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普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也可被接纳为本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与本会开展业务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从事与农技协工作相关的有社会影响的代表人物;从事农业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带头人、农业企业家;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产业化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在下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授予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等荣誉称号;
(四)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筹集协会活动经费;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办理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协拨款;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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