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的相关法律

如题所述

2010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
刘凡表示,《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由现行《广告法》的6章49条调整为8章91条。在调整条款中,增加有关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规范条款是其中的亮点之一。刘凡表示,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将作为广告活动的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将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此修订送审稿获得通过,广告代言人将作为第四主体被监管,并对其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加大对网络广告发布的监管
网络广告发布的监管也是修订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刘凡表示,在数字传播技术背景下,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起,使得中国广告业与发达国家及地区站在新一轮发展的同一起跑线上,但在互联网的网络广告发布监管还亟待规范,本次,《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也对广告侵权行为做出细化规定,将加大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主体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追究力度。
此外,新闻与媒体广告分离以及广告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办法也被纳入《广告法(修订送审稿)》。
有必要追其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发布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3月15日后,明星代言广告将更慎重。因为根据新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消费者找不到其购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回其损失时,可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平台索赔。
与此同时,明星等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将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新《消法》中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特别强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在与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领域中,不论行为人是明知还是不知,只要发布了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明星代言的问题,虽然实践中到消协直接投诉的不多,但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将来消费者维权会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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