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给两个员工补缴了社保,一个是补缴8-12月份的,一个是补缴11、12月的,这个滞纳金怎么算呢?
17年1月份给两个员工补缴了社保,一个是补缴2016年8-12月份的,一个是补缴2016年11、12月的,这个滞纳金怎么算呢?
社保滞纳金是根据各险种缴纳总数*滞纳天数*万分之五来进行计算的。
天数是从次次月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保滞纳金由单位支付的,计算公式如下:社保滞纳金=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
单位欠缴社保会产生滞纳金。根据我国社保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滞纳金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滞纳金计算规则:
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某用人单位2016年7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4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5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6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5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比如,该员工5月份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单位缴费:879.36元,个人缴费:262.51元,总计:1141.87元。
那么,总共需要缴纳滞纳金为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滞纳金,一般都针对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针对个体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缴费,一般没有征收滞纳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费必须补缴滞纳金。
社保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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