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资质的办理是由省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具体单位为技防办,一下资料供你参考
第二十条 省公安机关对单位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申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技术设备、经营场所、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颁发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系统的安装、运营,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省外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挪用系统设备、设施;
(二)无故中断或者妨碍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系统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四)擅自修改、删除、破坏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不履行职责致使技防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六)其他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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