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8-14
1、凸显价格因素在评分法中的作用, 促低价提效益
2007年初,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科学选择评审方法, 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 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 加强价格评审管理,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文件同时强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 不得低于30%, 不得高于60%。
因此, 建议对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 直接运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对于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 在制定评分标准时, 在技术、财务状况、信誉等条件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情况下, 尽可能将价格分所占的比重定高一些, 向上限60%靠拢, 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 尽量促进低价中标, 加大中标价与预算价的差额, 达到更好的资金节约效果。
2、最大范围内把同类需求打包, 促规模增效益
我国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采购时, 应以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 实行集中采购, 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限额标准以上的, 实行分散采购, 由各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要求自行开展采购活动。但在实际执行中, 各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的时间相对分散, 集中采购机构接到单个采购人采购需求后, 往往直接按照其需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