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过两份合同,一份是2008.4.1~2010.3.30, 一份是2006.9.1~2007.8.31 ,中间时间未签, 2010.3.30到今天也未签,那么按照新合同法,我和公司有没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如有的话是属于 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4, 现在的情况是我想主动立即离职,但公司要求按照劳动法在辞职信递交一个月才批准,也就是那时才会给我披 离职证明, 这是新工作的用人单位签合同前所需的。
那么如果按照法律程序, 我已递交了辞职信,那么之前没有合同期限内的工作时间是不是可以在法律上要求 对方付给我 双倍工资呢?
可不可以以 未签合同的工作时间 未支付双倍工资 来主动立即安全无赔偿解除合同呢?
5,递交了书面辞职信一个月后,还需要去公司上班吗,除移交工作内容外,是否可以不上班,不再有任何任务。
我和公司合同2010.3.30到期,到期后仍在公司上班,公司也给我工资和交社保, 那么我现在要离职的话,需要递交书面辞职信且30天后才可以走吗?
(公司要求我30天后才可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