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处理。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