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杰的法庭审判

如题所述

2011年5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成杰组织、指挥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正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邓友云等在被告人曾成杰的组织、指挥下,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友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邓友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86.45万元,集资诈骗金额为82983.67万元,曾成杰、曾正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曾正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曾成杰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曾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邓友云全权委托曾成杰处理三馆公司业务,协助曾成杰管理非法集资事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邓友云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判决驳回上诉人曾成杰的上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诉人邓友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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