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的意义

如题所述

历史实践证明,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哪里有商品哪里就必然有平等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高科技技术与产品的不断广泛运用,交易的内容和时空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商品的衍品比重迅速增加,金融、证券、中介服务及商品交易形式,支持手段多样化发展,一对一直接交易变成了同时在不同空间上多头交易形式,支持手段多样化发展,一对一直接交易变成了同时在不同空间上多头交易,商业信用由依赖熟人转变为依赖机构信誉,政府和国际组织在信用担保,争议解决方面的作用和权威越来越大,在以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平等原则早已超出了一国民法的界限,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在当今的社会没有绝对的平等,相反诸多不平等的表现形式在各个层次得以体现,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诸多不平等,才使人们和社会地位产生差别,才使处于社会下层的人产生改变现状的动力并因此形成对上层统治者的压力,促使其不断做了让步,使社会制度变得日趋合理,所以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原因。生存竞争使人类的远祖意识到,任何个体想要维持生存和生活得更好,必然与他人合作,但这不仅不否定“对于各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这一观点,而且说明了社会合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为了合作者的个人利益。每一个公民或法人都有一个社会经济细胞,只有靠民法的平等原则的保障才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形成整个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如果不是这样,如果放任政治经济强权欺行霸市、赌贿公行,坑蒙拐骗,必然违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交易规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人类的贪欲必须用社会的理性加以约束,必须在国际国内一切法律制度中贯彻平等原则。
具体到中国民法的平等原则,虽然平等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要求在更加广大空间,更从多主体之间的平等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实现多层次上的平等,除了摒弃过分的行政干预外,还应以民法的平等原则为指导,修改有关法律,充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则引入政治体制,以法律的权威取代政治权力执掌者权威,使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法的平等原则才能得以更好体现,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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