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单位应给营养费吗

我左脚怀关节处开放性粉粹性骨折,住院治疗40余天后回家疗养,至今已5月,但仍需杵双拐慢行。请问回家后单位应给病人营养费吗,标准又是多少?回家后还应给护理费吗?护理费应给到何时?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一、公司只需为工伤员工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住院的医疗费、工资、需要护理的支付其护理费、伙食补助等等,根本就没有营养费一说,即公司不需要支付营养费;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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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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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7-02-04
不该给,营养费早已包括在早先的补偿里了
第3个回答  2007-02-04
当然要给! 不给告!
第4个回答  2007-02-04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物价上涨和工资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
  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二、护理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
  〔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
  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的40%或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
  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三、享受护理费的对象,由因公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
  伤残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护理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
  渠道解决。

  四、调整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
  必须认真负起责任,既要使因公致残人员得到应有的照顾,又要严格掌握条件,
  健全报批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复查工作,掌握享受护理费人员的伤残情况变化,
  根据护理需要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发或减发护理费。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应停发护理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
  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人老〔1986〕16号)中有关因公
  (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规定,改按本通知执行。非因公致残的
  人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