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评残标准如下:
1、一级残疾:如果患者一只耳朵完全听不到声音,且对侧耳朵的听力下降也较为严重,听力损失>90dB,可以定为一级残疾。
2、二级残疾:如果患者一只耳朵完全听不见,且对侧耳朵听力损失>80-90dB,定为二级残疾。
3、三级残疾:如果患者一只耳朵完全听不见,且对侧耳朵听力损失在61-80dB,则定为三级残疾。
4、四级残疾:如果患者一只耳朵听不见,对侧耳朵听力下降损失在41-60dB,定为四级残疾。
听力残疾发生原因:
一、先天因素:父母近亲结婚,母亲妊期患病(如风疹、重度流感等),母亲妊娠期间药物中毒或滥用,产程使用产钳引起外伤,产程因难产重度窒息,新生儿黄疸黄疸。
二、环境因素:营养素缺乏(如缺碘致地方性克汀病,噪声性聋,高烧,耳毒性耳聋(耳毒性药物: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中耳炎,头部外伤,及其他疾病和不明病因。
有的学者将其分为由遗传引起的内因和与遗传因素无关的出生前,出生时,出生后发生事故或疾病引起的外因两类。在特殊教育学中,与听觉障碍、听觉障碍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