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迁出户口流程

如题所述

一、公民申请由本市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迁出手续。全家一同迁出的,在签发户口迁移证的同时收缴户口簿。
二、因升学迁往市外的中专以上院校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往市外的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凭接收单位的就业证明开具户口迁移证,也可直接迁回原籍。
三、参军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时,户口登记机关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不予签发户口迁移证,不收缴居民身份证。
四、因假释、缓刑、监外执行人员、被判处管制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申请迁出时,必须报原审判机关或旗县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五、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长期居住权)但尚未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件、本人所持有的外国护照、长期居住证(绿卡)等注销户口。注销户口时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上述证明(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外文的还需要翻译件原件,按照出国定居注销户口,不出具户口迁移证,收回居民身份证,全户注销的要收回户口簿。
落户条件及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落户(注: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的,有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先参照上款本市移居,然后夫妻投靠或先夫妻投靠再市内移居
二、购买商品房落户 (注: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上的,双方均为本市户籍)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或网签的商品房购房合同
2、户口簿
三、购买商品房落户(注: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上的,双方均不是本市户籍)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人
2、户口簿
3、双方结婚证(建议先夫妻投靠再全户迁移)
4、房屋产权单独所有,产权人不迁户的,其直系亲属需落户的,需产权人公证落户意愿或到派出所签订同意落户说明
四、购买商品房落户 (注: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的,双方二人均不是本市户籍)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人
2、户口簿
3、双方结婚证
(建议先夫妻投靠再全户迁移)
4、房屋产权单独所有,产权人不迁户的,其直系亲属需落户的,需产权人公证落户意愿或到派出所签订同意落户说明
五、转业军人或退伍义务兵异地安置的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退伍军人安置落户介绍信
2、与接收人直系关系证明
3、原居住地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系统能核实的不要)
4、军人身份证
六、大中专毕业生 户口迁入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七、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2、投靠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投靠方居民身份证
3个人申请
八、已落实就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毕业证》
2、《报到证》或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
3、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九、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入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调令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十、在校大学生办理户口迁入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落户审批表》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学信网学籍证明》或《学历备案登记表》
十一、孙(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孙(外孙)子女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能够证明祖父(母)孙子(女)关系的原居民户口簿或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关系档案证明
2、投靠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投靠方居民身份证
3、个人申请
十二、社区集体户口登记二、因房屋出售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房屋出售买卖合同
2、居民户口簿
十三、社区集体户口登记三、因婚姻变化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地无处落户的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2、居民户口簿
十四、随军家属户口迁入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家属随军落户的介绍信或证明
2、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3、现役军官证、结婚证
4、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拟落地户口本、房证或部队相关落户证明
十五、引进人才户口迁入
办理程序及条件: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申报材料
1、本人迁入申请
2、原籍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3、大中专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或用工合同(凭以上材料落人才储备集体户)
4、直系亲属户口簿或住房证明(落家庭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__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_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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