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领养小孩要钱吗?

如题所述

不收费的。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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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13
要求符合不用交钱,领养要求如下;收养福利院小孩的流程:
1.夫妻两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两方提议书面申请。
3.夫妻两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孩子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本领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寓居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娃儿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两方)健康体检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有收养娃儿的,应共有到收养登记机关解决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解决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符合领养要求的家庭都能够领养。不用交钱。如果自身符合,直接到福利院提议申请就行。
第2个回答  2022-11-13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不受此条件的约束有以下几种情况1、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2、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3、如果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孩,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

(四)不受此条件的约束有一下几种情况1、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2、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3、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4、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七)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八)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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