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

如题所述

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的分类标准不同。社团法人根据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我国立法分类中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其他的法人基本上都属于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对称。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一定数目社员结合而设立的法人。基本特征是以社员为成立的基础,属于人的聚合体。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一定数目的社员,须建立组织机构,制定章程,并须经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后,才可取得法人资格。有些社团法人则须经主管部门许可,方能成立。社团法人的议事机关为社员大会,执行机关为董事或董事会。有些社团法人还须设置监察机关。根据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两者的联系。都是法人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都按照一定的章程办理法人事项。都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两者的区别。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议事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系依据其指示进行管理,为自律法人。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在我国,“社团法人”属于学理上的分类,属于“私法人”中的一类。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包含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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