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修枝认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就城市绿化行政执法精细化问题,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认为,砍一棵自己种的树被罚十四万多元,虽然是由精细计算得出的处罚结果,但依然要考虑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要考虑到他的主观动机、客观效果,而不是很机械地去执法。” 邱鹭风指出,从行政法角度来说,执法需要一定空间,需要一定自由裁量权,但空间有多大则需要谨慎。“如果空间过大,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就应该去修改、细化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过度修枝导致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国林木种苗检疫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种苗补充检疫对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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