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居民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加之人们
交通工具的极大改善,汽车数量极剧增加,那么,当人们进入温馨之居的时候,这些车辆应该停放在哪里呢?小区地面停车位应运而生。然而,由于小区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人们法律水平相对缺失,因此,围绕小区地面停车位的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
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归谁?如何界定?遇到车位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法院的两个案例:
一、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
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在地图中查看
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一案
判决书中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
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以上内容摘选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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