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主要程序是什么?

如题所述

建设工程验收程序

1、目的
明确规定工程验收及移交的责任、方法和要求,规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图纸、有关规范及相关文件(图纸会审、技术、设计变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进行验收,确保工程项目最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顺利移交物业管理单位。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验收控制。

3、 职责
3.1 工程部组织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
3.2 工程部负责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 工程部、开发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土建工程各配套工程的验收;
3.4 土方回填之前,各分包工程竣工,主体封顶及配套工程回土之前验收,运营部、研发部、物业部、开发部派相关人员参与;

4、 工作程序
4.1 工程验收组织与依据
4.1.1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1.2 按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全部完工后,必须进行相应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桩基工程、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单位工程初验及竣工验收;
4.1.3 在规定的阶段工程施工后,只有通过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工程才可进入下一步的施工,发现问题应组织各承包方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可进行移交;
4.1.4 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4.2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4.2.1 工程部在收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桩基分项、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等施工完毕后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及施工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评估报告后,组织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质监站;
4.2.2 工程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长由项目总经理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4.2.3 由验收小组组长主持验收工作,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2.4 由验收小组组长查阅施工图后随机确定抽查部位,数量按现行验收标准确定;
4.2.5 验收小组分组进行检查、验收:
a)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b)检查工程实物质量,包括混凝土、砌体等分项实测实量;
c)工程检测,重点检测砌体砂浆灰缝密实度、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检测。
4.2.6 验收小组在验收通过后,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有关验收小组签字,并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书》,我司、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4.2.7 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形成验收意见,在3天内将由我司、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签字盖章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报质量监督机构备存;
4.2.8 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的质量问题,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并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有关验收小组人员签字,但我司不加盖公章。由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并委托我司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我司公章,3天内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存;
4.2.9 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组织验收;
4.2.10 监督小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过程中,对有异议部位或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进行检测或抽检;如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会开签《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责成责任单位整改,由我司(监理单位)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报质监站;
4.2.11 当验收小组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工程部组织协商解决,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可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商。

4.3 项目竣工验收十项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工程部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核查报告;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6)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7)施工单位和公司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4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4.4.1 工程完工,工程部下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核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4.2 工程部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4.4.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我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我司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4.4.4 由工程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竣工验收组组长由我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我司项目总经理、我司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4.4.5 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4.4.6 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a)检查工程实物质量;
b)检查工程建设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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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09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不合格工程处理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2个回答  2018-03-09
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